
12月5日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《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这是继2024年11月新修订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以及2025年1月新修订的《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》正式实施后,又一夯实行业合规根基、规范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重要监管文件。
在新政新规频出的背景下,金融租赁行业如何回归本源、聚焦主责主业,真做租赁、做真租赁,提高直租比例、优化业务结构,规范租赁物管理、发挥既姓“金”又姓“租”的“融资+融物”特色功能,提升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专业化、国际化、差异化、特色化核心能力,成为各方尤为关注的问题。
实现这些目标,需以监管为遵循、合规为基础、稳健为前提。可以看到,《办法》以强化租赁物管理、压实风险责任为核心,为行业划出合规红线与发展方向。《金融时报》记者注意到,在8章68条条款中,《办法》共提及“风险”61次、“租赁物”73次,从总则、尽职调查、合同签订,到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,再到租后管理、监督管理,贯穿融资租赁业务的全流程。
“《办法》明确了公司领导、业务人员、风控人员、内控审计人员对租赁物的相应责任,彰显了租赁业回归融资融物本源的监管要求。”相关业内人士直言,“《办法》将是针对租赁业务中租赁物管理的专项‘标尺’。”
租赁物的合规性与适格性,一直都是金融租赁行业合规发展的核心,也是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重点。今年以来,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处罚力度持续加大,并直指租赁物这一突出违规问题。《金融时报》记者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披露的处罚信息统计,2025年至今,在12家收到罚单的金融租赁公司中,有7家因租赁物问题被处罚,违规事由覆盖租赁物各项管理漏洞,包括租赁物不符合监管要求,租赁物价值评估管理不到位,构筑物分类的租赁物管控不到位,违规以公益性资产作为租赁物,部分租赁物不适格,将所有权有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,以使用权、处分权和收益权受限的财产作为租赁物,部分售后回租业务租赁物并非由承租人真实拥有等,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均被处以罚款。
值得一提的是,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《办法》答记者问时强调,“融资租赁业务合规性的前提是租赁物类型合规。”在机构层面,《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》也在“业务经营规则”章节中提出,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选择适格的租赁物,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、特定化、可处置;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,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,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、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。
租赁物合规的重要性不言而喻,金融租赁公司该如何确保租赁物真实有效、符合要求?
这就需要金融租赁公司严格落实监管政策中关于租赁物的规定,确保租赁物至少具备两大核心要素:一是租赁物必须满足适格性要求,权属清晰、所有权无瑕疵;二是建立外规内化机制,将租赁物合规管理贯穿于尽职调查、审查审批、合同订立、租后管理等全流程中,并根据不同状态下的租赁物动态完善分类管理与风险防控机制。
“《办法》特别细化了租赁物的具体调查维度,对金融租赁公司来说,这既是硬性的合规要求,更是推动行业回归‘融物’本源、做实做细租赁物管理的关键抓手。”上述业内人士表示。
根据《办法》规定,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租赁物特定化信息、物理状态、交付状况及相关营运资质等情况进行调查。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,还应当对租赁物的价值波动、技术更新周期、核心部件、维修保养、保险安排、再处置周期和处置渠道等情况进行调查。
除了租赁物合规问题,针对近些年风险积聚的厂商回购业务,《办法》也在多处提及相关处理问题,明确业务边界、压实各方责任。
《办法》提出,金融租赁公司与厂商合作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,应当对厂商经营状况、市场声誉、产品竞争力和生产交付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;对于由厂商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,还应当对厂商的财务状况、信用资质和租赁物处置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。
“简而言之,金融租赁公司不能盲目信任经销商、专业服务商等厂商,一定要对厂商做好调查。”一位业内人士说。
筑牢合规管理防线,是金融租赁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格局中站稳脚跟、实现安全可持续发展的核心竞争力。立足长远发展,金融租赁公司要把握并发挥好服务国家战略、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本质和优势,加强战略性、系统性、前瞻性谋划,明确“可为”与“不可为”,锚定“融资+融物”本源,彰显专业化、特色化的经营底色,以合规经营护航业务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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